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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4-03-28 12:42  訪問量:       來源:       

揚府辦發〔2014〕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現將《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和《揚州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19日  

 

《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必須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評議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公開內容:依照《條例》的規定,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得到基層和公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評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眾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進行評議。

五、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評議活動由市和縣(市、區)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評議活動一般每年組織一次,縣(市、區)評議情況須及時報揚州市政府辦公室。評議結果應書面反饋被評議單位,并采取適當形式通報。

七、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及時進行整改;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八、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揚州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單位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信息內容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按照“涉及誰、誰澄清”的責任要求,各單位依據各自行政職能承擔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職責。

第五條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全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揚州市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本級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各級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監控機制。各單位發現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渠道發布的涉及本單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主動應對,及時澄清。應結合工作實際,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臺,及時接受公眾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況反映。對已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密切監控并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主動聯系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單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七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各單位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應制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按照準確信息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難以確認的,及時報上級主管單位確認。

第八條  建立健全與公眾信息溝通機制。各單位針對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應加大公開力度,及時、規范、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傳播的可能和空間。

第九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審核、批準的,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以揚州市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揚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以市級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揚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市級單位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揚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通過本級政府或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外發布,也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發布,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刊登公布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揚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和省、市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信息發布,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已發現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職責并且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