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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揚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09-09-07 14:27  訪問量:       來源:       

關于印發《揚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揚府發〔200620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揚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oo九年九月六日

揚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協調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七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一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2、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3、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4、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5個工作日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對應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后再發布的政府信息未溝通協調,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照《條例》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1、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2、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3、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4、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5、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教育文化、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領導情況;

  2、制度建設情況;

  3、主動公開情況;

  4、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

  5、保密審查情況;

  6、各級政府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

  7、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

  8、年度報告情況;

  9、收費、減免情況;

  10、監督檢查情況;

  11、其他相關考核情況。

  第六條 考核程序:

  1、自我考核;

  2、組織考核;

  3、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檔次。具體考核標準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1、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檔次的,給予通報表彰。

  2、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認真整改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參加當年度文明、先進、模范等各種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先受獎;并視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揚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權責統一;

  4、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5、集體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相結合;

  6、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為:

  1、誡勉談話;

  2、責令改正;

  3、通報批評;

  4、處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對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1、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形成或者變更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

  4、未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5、未及時向檔案局提供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對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1、不依法受理申請人申請的;

  2、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復申請人的,不向來辦事人員解釋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3、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予以更正,應該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5、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2、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

  3、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發布的;

  4、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5、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辦事推諉,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多次受到投訴,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6、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行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1、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做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主動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損失及影響的,應當減輕處分;違法違紀行為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相關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