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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揚州市黨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的通知(揚辦發〔2008〕41號)
發布日期: 2008-05-20 14:49  訪問量:       來源:       

關于印發《揚州市黨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工委、管委會,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人民團體,駐揚各單位:

《揚州市黨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已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519


 

揚州市黨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黨政機關對社會公眾公開發布信息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江蘇省黨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各人民團體、駐揚單位。

市各涉及國家秘密的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市各新聞單位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按照《新聞出版保密規定》執行。

本規定稱“上網”是指機關單位在國際互聯網等公共網站發布信息。

第三條 各機關、單位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必須遵循“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并準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各機關、單位應當確定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分管領導,明確責任部門,指定審查人員。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實行黨政主要領導總負責、分管領導組織協調、責任部門和專門審查人員具體實施、保密工作部門指導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機關、單位負責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專業審查人員必須經過省轄市(含)以上保密工作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資格,并經本機關單位正式授權方可履行保密審查職責。

信息公開審查人員負責對信息公開的日常保密審查和送審工作;根據授權依法界定國家秘密事項,決定相關信息能否公開。

各機關、單位確定的信息公開審查人員名單,應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并接受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機關、單位應根據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頒發的相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制定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并將一覽表作為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沒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可以對照,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其列入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

第七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實行逐級審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門應當對提供的擬公開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開進行初步審查;再交由本機關單位專門審查人員進行最終審查,分管領導簽發;其中涉及重要內容的信息報送本機關單位分管領導審定。

保密審查的過程和結論應當有文字記載。

經保密審查決定公開的信息,具體承辦人員應當確保審查準確無誤;專門審查人員對公開的信息也應當及時查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八條 各機關、單位對擬公開信息不能確定能否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其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受理審查的機關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限內及時給予答復;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能作出答復,且不能及時說明原因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九條 送審信息或其載體,應當按照涉密信息或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規定進行傳遞。有關部門接收送審信息或載體、出具的審查結論應當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條 各機關、單位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把關不嚴造成泄密的,或者應當送審而不送審造成泄密的,由承擔保密審查的人員負責;受理審查的機關逾期不予答復又沒有提前告知說明原因而造成相關信息泄密的,由負責受理審查的具體承辦人負責;經送審機關確認可以公開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審查的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各機關、單位應當制定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本機關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程序、崗位責任和獎懲措施;及時制定和調整本單位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并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備,接受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及時通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經常實施對上網公開信息的保密檢查,及時通報和處置網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見。

市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并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協調和配合,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應納入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內容。

對外宣傳網站、網頁的保密管理情況,納入主辦單位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各機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單位制定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對信息公開未發生泄密問題的機關單位的分管領導和專業審查人員應給予表揚或者獎勵;保密工作部門也應當定期通報并適時給予表彰獎勵。

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法紀追究相應泄密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揚州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5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