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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10-2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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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監管函〔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銀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防范“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指導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以下簡稱預收費)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預收費管理

(一)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依法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

(二)執行預收費管理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三)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校外培訓機構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二、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

(四)實行預收費監管全覆蓋。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分類明確銀行托管和風險保證金監管的具體要求。

(五)實行預收費銀行托管。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并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

(六)設立預收費風險保證金。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并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確定,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保證金額度實行動態調整,須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要加大對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的監管力度。

(七)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培訓領域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控,不得對未按要求進行審批備案、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授信或開展業務合作,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三、健全預收費監管機制

(八)加強協同監管。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的作用,做好學科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和預收費日常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做好預收費托管、風險保證金存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約定辦理;稅務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強化風險預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定期共享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有關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風險情況,并根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托管銀行獲取的有關資金監管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

(十)加強行業自律。各地要將培訓預收費情況作為校外培訓機構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依法依規嚴厲懲治違法失信行為。引導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動自律公約、宣傳培訓等工作,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規范運營,積極主動將培訓預收費納入監管,提高培訓服務合同履約能力。

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把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預收費監管實施辦法,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平臺,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范圍,確保培訓服務交易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十二)重視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升培訓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對家長的風險防范引導,宣傳國家政策要求、消費注意事項等,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主動索要發票等收付款憑證,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正當合法維權,共建共享校外培訓市場良好消費環境。

(十三)組織開展排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內容,組織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托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戶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排查,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各省(區、市)須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實監管要求,將工作落實情況和排查整改情況分別報送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和銀保監會。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