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可以提取對該住房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的相關規定,成年子女購房時,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但前提是父母中一方應當擁有該住房的共有產權。未成年子女購房,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提取公積金。
在父母、子女共有產權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父母、子女的公積金償還該套住房貸款;若該套房為組合貸款,則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